- 5.3.1 家用燃气计量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应使用专用的表连接件;
3 安装在橱柜内的燃气计量表应满足抄表、检修及更换的要求,并应具有自然通风的功能;
4 燃气计量表与低压电气设备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2.3的要求;
表5.2.3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
名称 | 与燃气计量表的最小水平净距 |
相邻管道、燃气管道 | 便于安装、检查及维修 |
家用燃气灶具 | 30(表高位安装时) |
热水器 | 30 |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 100 |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 50 |
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 20 |
燃气计量表 | 便于安装、检查及维修 |
- 5.4.5 当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燃气计量表时,不锈钢波纹软管应弯曲成圆弧状,不得形成直角。
- 6.2.7 燃气灶具的灶台高度不宜大于80cm;燃气灶具与墙净距不得小于1Ocm,与侧面墙的净距不得小于15cm,与木质门、窗及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
- 6.2.6 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 表6.2.6 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
名称 |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 |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 |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 30 | 30 |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 20 | 20 |
电插座、电源开关 | 30 | 15 |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 100 | 100 |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 100 | 100 |
- 6.2.8 嵌入式燃气灶具与灶台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密封,灶台下面的橱柜应根据气源性质在适当的位置开总面积不小于80cm2的与大气相通的通气孔。
- 6.2.9 燃具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设耐火隔热层,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间距宜大于10mm。
- 6.2.10 使用市网供电的燃具应将电源线接在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电气系统上;应使用单相三极电源插座,电源插座接地极应可靠接地,电源插座应安装在冷热水不易飞溅到的位置。